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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 | 上訴後代理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33W)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後代理撤銷一審判決併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2020)甘12民終9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不識字,住宕昌縣,公民身份號碼×××。委託代理人:李某、徐X,隴南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冉X,住宕昌縣,公民身份號碼×××。

上訴人楊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宕昌縣人民法院(2020)甘1223民初8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宕昌縣人民法院(2020)甘1223民初80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宕昌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4元,退回上訴人楊X。審判長 樑永德審判員 宋振飛審判員 尹龍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趙 梅

書記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