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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承包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誰的?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66W)

貨車承包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誰的?

一、貨車承包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誰的?

對於機動車實行租賃、承包情形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則上應由承租人、承包人與出租人、發包人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以在3日內申請複核一次。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以做傷殘鑑定,傷殘等級以鑑定結果為準。

人身損害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具體如何賠償,須根據傷情而定。如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肇事者及保險公司索賠。

二、交警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程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承包貨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及賠償可能複雜些,經過交警事故責任認定,各方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貨車的所有人也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受害人來說,找貨車駕駛人賠償受阻的,可以去向貨車的所有人及其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