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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醫療費怎麼算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1.2W)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醫療費怎麼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此時涉及到的賠償專案比較多,其中首當其衝的就是醫療費的賠償,畢竟對人身有所損害,也就合情合理的需要對傷者治療方面的費用進行賠償。那麼這個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醫療費該怎麼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哪些費用算是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於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後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是什麼?

其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由於涉及到的賠償專案比較多,並且需要區分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兩方面的,就需要在計算賠償損失之前,先搞清楚究竟應該怎麼來計算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是什麼、計算公式是怎樣的。要是在這方面有所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