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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訟狀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9.01K)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訟狀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並不少見,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對死者家屬進行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三方面的賠償。很多時候就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都會發生糾紛,而要是通過訴訟解決的話,就要寫一份訴訟狀。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訴訟狀一份,幫助你瞭解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起訴狀

原告:陸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壯族,大專文化,廣西xx演員,住南寧市長崗xxx。身份證號:450xxx60xx3201,電話:130777xxxx。

原告:陸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壯族,大專文化,無職業,住南寧市長崗路xx號。身份證號:

原告:陳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南寧市xx局退休幹部,住南寧市xx路。

原告:盧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xxxx退休職工,住南寧市xx路。

被告:南寧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地址:南寧市星湖路38號。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歲,住址:廣西賓陽縣黎塘鎮x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賠償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費:690元;③精神撫慰金500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全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寧市公交總公司職工周xx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與陳某(原告之妻)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南寧市長崗路218號前路段發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的桂A32798號二輪摩托車在周立栩駕駛桂A04714號大客車之後左側超車,在超越過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車的左輪處,導致周車左後輪碾壓陳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認為南寧市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2005022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責任劃分錯誤,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根據肇事公交車前後輪制動生效後拖行的殺車痕跡,根據動力守恆定律,可以測算出公交車的保守速度為50公里/小時,按規定城市內不劃線劃分雙向車道的行駛速度為30公里/小時,被告已嚴重超速行駛。由於被告超速行駛,在被告發現險情時採取措施不當,致使公交車左後輪輾壓拖行陳某約12米。如果被告按該路段允許的正常速度駕駛,即30公里/小時,被告採取措施得當,不至於公交車左後輪在抱死(即制動生效)後輾壓拖行陳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陳某也就免於一死。被告對於陳某的遇難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超速行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援原告如同訴請。

此致

x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參考小編帶來的起訴狀範文,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書寫。不過小編也要提醒一句,很多時候普通人寫出來的訴訟狀容易遺漏訴訟請求,因此建議最好還是委託專業的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