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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有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64W)

中山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有什麼?

一、中山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有什麼?

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等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 整。

二、交通肇事案件多久會開庭?

一般情況下會在一到二個月左右的時間開庭。對於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一般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因簡易程式的審限為三個月,所以法院一般會在立案後一到二個月左右的時間內安排開庭。

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申請司法鑑定的,則因司法局鑑定的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所以開庭的時間可能會相應延長。

三、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醫療費怎麼賠?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比例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藥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藥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藥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交通事故一般會在1~2個月開庭審理,對於簡單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院適用於簡易程式審理,通常會在三個月之內審結。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期間申請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所用的時間不計算在訴訟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