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規定是什麼?
浙江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規定是不同的費用,具體的不同的賠償的標準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每具假肢費價格×20÷假肢適用年限 假肢維修費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適用型的標準確定假肢費用,實踐中支援20年。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
(2)賠償期限:
①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
②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
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賠償限額: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A、18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B、18-60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C、60-74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D、75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浙江省一般參照30元—15元的標準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規定是什麼?
(一)被扶養人年齡在18歲以下
1、城鎮標準:15012元×(18-被撫養人年齡)÷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2、農村標準:5556元×(18-被撫養人年齡)÷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二)被扶養人年齡在60歲—75歲之間
1、城鎮標準:15012元×【20-(被撫養人年齡-60)】÷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2、農村標準:5556元×【20-(被撫養人年齡-60)】÷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三)被扶養人年齡在75歲以下
1、城鎮標準:15012元×5年÷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2、農村標準:5556元×5年÷對撫養人承擔撫養義務的人數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與交通事故發生的一些傷害,那麼進行賠償的時候是有不同的標準的,通常情況下在賠償過程當中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還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但是實際上是有一個大致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