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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多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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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多久完成?

1、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的受理時間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1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符合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條件的傷殘鑑定委託,司法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於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情形,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通過信函等方式提出鑑定的,也要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除此之外,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可由鑑定方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的受理時間,而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

2、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期間的時間限制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26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在實踐當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約定完成鑑定的時間,約定的時間可以長於60個工作日,也可短於60個工作日,總之鑑定時間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傷殘鑑定的過程中,委託人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要的時間,不計入上述60個工作日的鑑定時間內。

由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的時間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受理案件之後,一般要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有特殊情況的話也不能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不過雙方有所約定時間或者出現委託人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的情況不在以上規定的日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