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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交通事故協商解決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92W)

輕微交通事故協商解決是否可以

相信大家都知道對於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由於可能會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是不允許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的,必須由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處理。那要是輕微交通事故協商解決是否可以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輕微交通事故協商解決是否可以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所以,輕微交通事故是可以協商解決的。

二、自行協商處理注意什麼?

當事人應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三、如何判斷交通事故輕微傷?

人體輕微傷的判斷:

1、皮下溢血

人體受到撞擊或車輪碾壓時,造成皮下毛細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現塊狀、條狀青紫痕。皮下淤血的形成一般有三種情況:

(1)由於人體被車、物碰撞或磕碰在地面上造成;

(2)由於人體被碾壓部位受地面物及衣服皺褶、鈕釦等物的硌墊,出現與硌墊物形狀相似的皮下淤血印痕;

(3)由於人體被輪胎碾壓造成,即常見的輪胎從人體胸、腹、背部軋過後,面板出現輪胎花紋印痕,它的特點是傷痕的面積一般不超過輪胎面的寬度。

2、表皮擦傷

主要是由於車、物側面刮、蹭,或車輪制動時輪胎碾壓人體向前推移與地面挫劃而造成人體肩部、肘部、膝部、踝關節及胸部、背部的面板擦傷。表皮擦傷往往呈片狀;有時人體接觸地面的沙礫形成散在的擦傷,甚至劃成細溝;有時在擦傷部位出現魚鱗狀的傷痕。

一般對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交通事故,可以允許當事人協商之後處理,因此實踐中就需要判斷清楚輕微交通事故是否具有這樣的情況,若符合,那麼當事人對輕微交通事故協商處理也就是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