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致傷和致死的賠償計算公式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9.35K)

交通事故致傷和致死的賠償計算公式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致傷和致死的賠償計算公式是什麼

其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下面以不滿六十週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對於六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於五年,具體為,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為你給出的是對方月收入,因此無法計算出死亡賠償金呢。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關係到死亡賠償金的確定、計算、給付等。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與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但在立法例上有兩種,即“扶養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專案,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致傷和致死的賠償計算公式為,你去年一年的平均年收入乘以20年的總金額,但這個賠償金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說65週歲以上的老人,每增加一歲則減少一年,70週歲以上的老人按十年的總和去計算,監管部門應該及時監管交通事故,致死的賠償金額以保證權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