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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7.91K)

關於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往往會涉及賠償問題,如果此時雙方當事人都願意協商,那麼交警部門可以對損害賠償申請調解,根據交通法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由交警部門調解賠償,並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這僅僅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是否同意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不僅易於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也能夠相對順利,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以下簡稱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火車與車輛、行人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我們在日常的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時候,應當注意是不要觸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規定,此時如果是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是需要進行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