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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過了兩年如何索賠?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3.16W)

人傷交通事故過了兩年如何索賠?

一、人傷交通事故過了兩年如何索賠?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了,受害人應該及時索賠。索賠的時候可以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成功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了那麼交通事故索賠。

那如果要確定交通事故索賠訴訟的時效的話主要存在著以下的五種情況:

第一,對於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沒有關係的一個損失的話,例如說車輛的損失,或者是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的時效應該是從發生交通事故的那天起開始計算的兩年之內。

第二,對於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比較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有醫療費,誤工費或者是交通的費用等等,那麼這時候訴訟的時效應該從發生交通事故的那天起開始計算的一年之內,但是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治療結束的或者是一年之內未能進行定殘的,那麼則適用有關法則的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的期間內的最後的六個月,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一些其他的障礙不能行使自己的一個請求權的時候,那麼訴訟的時效可以暫時中止,那從中止開始那天到原因消除的那一天開始,訴訟時效可以繼續進行計算。

第三,對於因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些隱性的傷害,例如外傷性的失語症、偏癱、神經損傷所導致的肢體的肌肉萎縮等等,那麼訴訟時效應該自隱性傷害再被確診的那天開始或者是經過有關部門的鑑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時候開始計算的一年之內。

第四,對於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開始的那天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來計算,也就是說,人身的話就是一年,其他的就是兩年,那對於達成調解協議之後或者是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之後,如果有逾期不進行履行的,那麼訴訟的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的那天開始計算。

第五,在經過有關部門的調節結案或者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案了之後。受傷的人員,如果出現了與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有關係的後遺症的話,那麼在治療後遺症所產生的一些相關費用的話就可以進行起訴。那訴訟的時效是自後遺症確診的那天開始或者是醫療部門又或者是鑑定機構在確認了後遺症與發生的交通事故有關係的那天開始起來計算。因為新出的新交通法是保護弱者的,所以,如果你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的話,那麼就算你有責任或者是你沒有責任那對方都是需要負全責的。交警隊的話會給你出具一個責任認定書,你可以拿著這個責任認定書向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者是保險公司來進行索賠,那如果對方不具備這個賠付的一個能力的話,你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申請強制性的一個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那麼應該在發生後的現場及時的進行處理,最好能去醫院進行檢查,避免一些沒有發現的損害,一般要求人身的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是有訴訟時效的,如果超過了這個訴訟時效那麼再起訴及勝訴就不容易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