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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達成諒解書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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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達成諒解書怎麼判?

一、交通事故逃逸達成諒解書怎麼判?

交通事故逃逸達成諒解書的情況下,如果不構成刑事責任,是可以雙方協商賠償處理的,但如果構成了刑事責任,則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要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進行量刑:因事故致人死亡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被害人諒解的,可以適當從輕處罰。

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後期如果雙方可以達成諒解等情況的,是可以有效的減輕法律處罰責任的,但涉及到具體情況的認定,還需要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責任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