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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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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準是:醫療費1萬元,財產人員傷亡12萬,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相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賠償。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準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著一定的規定的,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人傷保險的賠償標準作為賠償中一種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內容必須要嚴格執行,否則傷者有權到法院進行起訴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