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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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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麼辦

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的註冊下,對事故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則需要做出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之後雙方就要按照這個內容來履行,那要是交通事故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怎麼辦

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中,就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在執行效力上不同,交警部門的調解是行政調解,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生效的調解協議,但是,卻有利於當事人減少訴訟,儘快解決矛盾,提高處理交通事故的效率。

當事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調解協議,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案件怎樣調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具體的調解程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法律中規定,只有雙方都有調解的意願時,才能對交通事故爭議進行調解。此時需要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調解的申請,一旦調解成功並達成了協議之後,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中的義務,那麼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