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怎樣?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55W)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怎樣?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跟交通事故重新認定不同,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怎樣?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主要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

一是實體性審查,主要包括對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對當事人責任劃分和法律適用進行審查。

二是程式性審查,主要對交通事故調查和認定的程式進行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工作的內容決定了交通事故複核工作是對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全面審查,並不僅限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工作物件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具體內容即交通事故事實、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正確性進行核實,稽核的主要方式為書面審查。上級公安機關在複核過程中不僅注重下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也要重視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意見。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複核可形成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結論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結論。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是在交通事故認定製度確立後一項重大制度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當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的體制,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取消了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製度,也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為證據使用。作為證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法院在法庭審理時均可進行審查,從而將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訴訟證據審查的範疇。實施四年來,交通事故認定書稽核工作不盡人意,當事人怨聲載道,客觀上也影響了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其中原因既有制度的缺陷,也有體制的不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不經過訴訟程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機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沒有救濟途徑,導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行政程式的證據使用,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進入訴訟程式的交通肇事案件,雖然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是由於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審查力度明顯偏弱。由於交通行業的特殊性,檢察官或法官對交通事故涉及的大量專業技術性知識比較欠缺,審查質量難以保障。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根本不審查或根本沒有能力審查而直接適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認定的情況,導致審查機制形同虛設。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由於其形成過程的特殊性,使得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審查時具有先天的障礙。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結論對於下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來說具有執行力,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決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條規定予以處理,還可以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辦理,必要時依據《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複核的主要內容和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認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