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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啥時候可以提取出來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49W)

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啥時候可以提取出來

一、發生交通事故車子被扣啥時候可以提取出來

只要處理好交通事故就可以領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二、出交通事故後車被交警扣了怎麼取出?

(1)找鑑定機構3天時間

扣車時限的問題可以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檢驗車子一般需要20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通知當事人領車5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

綜上可以看出,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會超過30天,有些事故車可能幾天就可以取回了。如果30天后還是沒有訊息的話,車主可以直接去交警大隊要驗車報告。不還車的話可以去交警辦公樓找到一個叫"行政科"的地方提出行政複議,然後拿著驗車報告去提車。

三、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是有權利進行扣押肇事人的機動車。不過在事情處理完畢,直接帶著相關的資料就可以取回,取回車輛是不收取任何的費用。肇事人不可以拒絕交警部門的扣押,如果有反抗,交警部門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