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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車期間的營運損失的判決書什麼時候下達?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97W)

一、非法扣車期間的營運損失的判決書什麼時候下達

非法扣車期間的營運損失的判決書什麼時候下達?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

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訴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車輛被扣押怎麼辦?

1、車輛被非法扣押後,車主只能起訴嗎?

不是的。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原、被告相識,並可能存在經濟糾紛,在公安部門認定該事件為經濟糾紛時,原、被告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當然了,如果原告能通過個人努力或其他途徑取回車輛,就沒必要訴諸法律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類似事件被定性為盜搶(部分銷售公司私自取回分期車的行為,涉及其他法律關係,作者將在其他案例中進行分析),也不需要起訴解決,處理刑事部分的同時會進行退賠。

如果實際車輛所有人因涉案車輛權屬糾紛(比如借名買車)扣押他人名下車輛,那麼此種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腳的,雙方均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就能扣押車輛嗎?

不是的。雙方存在其他經濟糾紛和非法扣押車輛是兩個法律關係。現實生活中,個人、公司間因存在經濟糾紛扣押他人與糾紛不相關的財物的事情屢有發生。如果得到財物所有者的事後同意的,不是非法扣押。如果並未經過允許,就屬於非法扣押。因此在此類案件審理當中,侵權人所提出的雙方存在經濟糾紛的辯解往往不被認可,侵權人可以另案起訴解決。所以說,雙方存在經濟糾紛,並不是扣押車輛的合法理由。

3、車輛被扣押(或丟失),報警是沒用的,這樣的說法對嗎?

不是的。報警的重要作用在於,通過報警,及時固定車輛被扣押的事實證據,報警記錄是國家行政機關出具的,在法院審理中更容易被認定(類似道理,道路交通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證據的一種,因其證據來源,法院往往會根據該證據認定事故責任,很少被推翻)。前述案例中的報警記錄,既能證明原告對車輛的所有權,又證明了車輛被扣押的事實,在訴諸法律時就比較有利。

4、在要求返還原物之外,賠償損失應當如何計算?

車輛損失應當包括車輛損壞直接損失、停運損失、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等。對於數額的計算,應當區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對於營運車輛,主要有貨物運輸車輛、特種作業車輛、客運車輛等。拿出租車舉例,可由城市客運管理處按行業日收入、燃油等對營運損失進行計算並出具賠償標準證明。對於貨運車輛,可以按照車輛核載噸數、日常運營時間、市場運價和停運時間等因素計算。對於非營運車輛,主要是商務用車和家庭消費用車。損失一般為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如果如果有正規發票證明,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為最好,如果不能提供,則應當儘可能證明車輛使用人、日常用途、使用頻次、車輛價值等,結合停駛時間計算損失。在法院審理中,營運車輛損失一般能根據原告主張進行認定,而非營運車輛的損失因為沒有具體標準,一般由法院酌情判決。

經常會在一些馬路上看見一些車輛被拖車拖走,這些一般都是因為車主違法了相關的法律,比如隨意的停放車輛達到一定的時間,嚴重的影響了道路交通,那麼就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把車給非法扣押,一般對於扣留車輛的判決書是六個月就會下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