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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僱傭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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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與僱傭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交通事故與僱傭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交通事故與僱傭可以主張雙賠償。

如果在工作期間或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同時,該事故是由於第三人侵權造成,這種情況下,可以獲得雙份賠償。因為工傷受勞動法的調整,而第三人侵權受民法的調整,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既可以向僱主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肇事方主張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僱傭關係,按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進行處理,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額。首先需要確定被僱傭人和僱主之間的責任比例,然後按照責任比例分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僱傭關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僱傭關係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只有勞動關係才能認定為工傷,僱傭關係出現人身損害的,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可見,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一些跟工作相關的意外傷害事故,僱主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就是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得跟僱員從事的工作相關才行,下班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自己處理,跟僱主沒有任何關係。

在我國的僱傭關係中,如果是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是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可是,如果能證明僱員存在著重大過失才發生了交通事故,那僱主和僱員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中的交通事故也是不能按照工傷處理的,此時是與勞動關係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