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被辭退能夠有哪些補償
合同到期被辭退的,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主動提出了不續簽,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能夠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獲得經濟補償。
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合同能夠得到補償金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能夠得到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
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能夠得到補償金: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能夠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能夠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
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能夠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時當事人並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能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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