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仲裁辭退員工不給工資嗎?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1.35W)

一、仲裁辭退員工不給工資嗎?

仲裁辭退員工不給工資嗎?

仲裁辭退員工並不是不給工資。公司辭退員工不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員工被辭退可以拿到工資。不給發工資,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是什麼?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關於之前還沒有發放的工資是需要正常的發放的,這是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的規定,不管是哪一個用人單位都不能夠在沒有發放工資的情況之下就辭退勞動者,否則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