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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去職務是否等同解除勞動關係?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3.32W)
辭去職務是否等同解除勞動關係?

一、辭去職務是否等同解除勞動關係?

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書面提出辭職的,30天后勞動合同會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後就可以確認勞動關係解除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個人辭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看來,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但是,對於企業來說,即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綜上所述,辭職只是勞動者單方面向用人單位辭去自己的職務而已,並不代表就是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的,否則就只能等辭職三十天後勞動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