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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追究責任人員極力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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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追究責任人員極力爭取

案情簡介

12月份,袁某駕駛轎車(載王某、劉某、楊某)在惠州到河源方向公路線自北向南行駛至某大橋北端路段時,與同向行駛蘇某駕駛的不符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裝載鋼材的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追尾相撞,造成轎車上乘客劉某、楊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惠州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中袁某負主要責任,蘇某負次要責任,劉某、楊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蘇某在保險公司為其駕駛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劉某家屬(我方當事人)、楊某家屬請求判令袁某、蘇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29863.6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胡某(車輛出借人)在本案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麼我方緊緊追著胡某,一定要追究胡某的責任呢?原因是胡某有資產,可以負擔訴訟請求的賠償,而其它人賠償能力不足。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我方一直訴訟到了再審程式。

我方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原因力與損害後果的關係綜合判斷。

本案中胡某所有的轎車行駛證載明該車檢驗合格至2012年4月有效。該案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是2012年10月6日。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胡某所有轎車沒有辦理年檢。胡某之夫劉某作為出借方,因轎車沒有定期進行檢驗,存在安全隱患。胡某之夫劉某作為出借方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在實際侵權人袁某承擔賠償責任中按份承擔40%的責任。

本案轎車系劉某與胡某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車輛所有人登記為胡某,但實際車輛所有人是胡某和劉某。劉某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理應由其妻胡某承擔。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觀點,將胡某與劉某一併承擔賠償責任。我方堅持,無論什麼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並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