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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索賠中的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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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索賠中的漫天要價



案情簡介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當中,經常遇到原告不顧現實情況,隨意獅子大開口,對被告提出天價索賠,而被告也往往因此被嚇得手足無措,有的想方設法滿足原告的要求,也有的則不聞不問,聽之任之。然而,事實上該兩種做法都是不明智的,因為涉及到法律的問題,最好還是諮詢一下法律專業人士,以便求得一個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如:長沙縣的鄒某在下晚班後騎摩托車回家的途中,與陳某駕駛的另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搭乘的其女友劉某受傷。後因雙方協商調解不成,劉某便將鄒某和陳某起訴到法院,並提出天價索賠,當然其主要目的是針對鄒某。而鄒某接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後,覺得對方是在故意訛詐,自己深感委屈,但看到對方起訴狀上寫的似乎言之鑿鑿,自己卻又不知如何辯駁。為此,幾日來茶飯不思,一籌莫展。後經人介紹找到長沙縣首席大律師周金樹,周律師瞭解案情後,依法接受其委託,代理出庭應訴,經過周律師與對方律師的脣槍舌戰、據理力爭,法院最終只對原告進行了象徵性的判賠,其數額不但遠遠低於原告的索賠金額,甚至還低於被告鄒某在調解過程中自己同意賠償的金額。結案後,鄒某感慨地說,幸虧聽信朋友介紹委託了周律師,才終於伸張的正義,維護了其應有的合法權益。

辦案思路及心得

為了揭示案件真相,給世人以警示和提醒,現特將周律師的庭審代理意見簡要的剪輯摘錄如下:湖南星沙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鄒某的委託,指派周金樹律師擔任劉某訴鄒某、陳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相關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原告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具有重大過失責任,理應因此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而本案案發時,原告所搭乘陳某的摩托車上共坐四人,已明顯超過摩托車核載兩人的相關規定,且原告當時竟然坐在駕駛人陳某前面的油箱上。在夜裡九點半的時分,如此超載搭車,明視訊記憶體在重大安全隱患。因此,原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責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將損害結果降低到最低程度。而本案案發時,竟無一人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其違法行為非常明顯。再綜觀本案原告所受到的傷害,其主要是頭部傷害。因此,如果原告能按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即使發生本案同等程度的交通事故,其損失也不會有這麼大。由此可見,原告對損害結果的擴大也具有明顯的重大過失責任。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本案當中原告所存在的重大過失責任,理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這樣既是對原告的一種警示,督促其以後要尊章守法,珍視生命安全,同時也能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與公平。二、本案第二被告陳某在明知超載危險的情況下仍然鋌而走險,甚至縱容原告坐在自己前面的油箱上。同時,其作為駕駛人也沒有為原告等人佩戴安全頭盔。因此,從原告損害後果的方面來看,第二被告陳某卻負有直接和主要的責任。因此,在認定兩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比例時,應予以充分考慮。三、關於本案原告所訴求的醫療費賠償部分,因其已經通過農村合作醫療組織得到了一定的補償,而人身損害賠償是賠償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具有填補性質。原告的一部分醫藥費從醫保得到報銷,已減輕被害人的損失,已減輕部分不能再要求被告承擔。否則其得到雙重賠償,與填補性相悖。至於其他索賠專案,希望法庭在仔細稽核證據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原告超載搭乘摩托車且未按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對自身所遭受的損害具有重大過失,依法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民法上所規定的侵權責任,其主要強調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從造成和擴大原告損害後果的原因來看,第二被告陳某理應負有直接和主要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只對原告進行了象徵性的判賠,其數額不但遠遠低於原告的索賠金額,甚至還低於被告鄒某在調解過程中自己同意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