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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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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一、招搖撞騙罪是什麼犯罪行為?

招搖撞騙罪是屬於一種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犯罪行為,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後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 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司法解釋對於招搖撞騙罪及其處刑的規定共分兩款:

第一款是關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 信和正常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這裡規定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職位,或者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用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職位的行為。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人冒充的物件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冒充的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這裡的“招搖撞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到處炫耀,利用人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騙取地位、榮譽、待遇等。根據情節輕重,本款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犯罪規定了兩檔處刑:

1、一般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 的;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第二款是關於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的規定。“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即對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情節嚴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以較重的刑罰。規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有著特別密切的關係,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 威 信給予特別維護。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招搖撞騙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第279條當中的規定,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較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