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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而犯罪情節一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二,犯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