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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完可以私了麼 | ?

輕微事故快速處理 閱讀(1.99W)

在人身傷害的訴訟案件中常常需要司法鑑定機構的參與,司法鑑定機構經過對受害者的傷殘鑑定後得出具有專業性的鑑定意見,以作法官審理的憑證。但是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有不少的被告在司法鑑定後想要與原告就賠償問題私下解決而非法院裁決。那麼司法鑑定完可以私了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針對此問題的解答展開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司法鑑定完可以私了麼 ?

一、司法鑑定完可以私了麼

司法鑑定主要鑑定是否構成殘疾,治療需要多少費用、休息時間等。雙方可以私了,簽訂協議,支付賠償經,放棄對對方的刑事責任追究,是自訴的案件可以私了,但是公訴的,不能私了,可以達成賠償協議,獲得諒解書,要求法院從輕判決。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根據以上規定,司法鑑定出來還可以調解的。

二、司法鑑定的調解作用

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程式作為民事訴訟程式的一部分,通常是在審理與執行遇到死角無法進行下去的情況下提起的,其最終目的是使審理延續和有效執行,最後達到止爭息紛的效果,因此在委託司法鑑定過程中進行調解或當事人和解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就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維護社會和諧是當前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

在司法技術輔助鑑定中心的工作中引入調解機制給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及時進行引導、調解,往往能使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達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首先,可以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費用開支及司法資源的浪費。目前,鑑定、評估的費用都相當昂貴,一般都要上千元,有時甚至達到上萬元不等,加上異地出差的費用等,當事人都感到不堪重負。除此之外,法院也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及精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如果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化解矛盾,上述資源的浪費就可以得到避免。其次,可以有效地縮短辦案週期,一般情況,從委託開始到結論出來都要經過一到三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對當事人而言,必然拉長了訴訟期間,特別是反覆進行的鑑定,更讓當事人感到訴訟路程遙遠,也給當事人增加了心理上的負擔,給那些企圖利用反覆鑑定拖延辦案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比如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一般難度較大,案情較為複雜,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也容易激化,當事人為了賠償數額,有時為了賭氣,一個案件有時會反覆進行幾次鑑定,針對類似情況,就要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對委託過來的案件,及時瞭解案情,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然後對症下藥,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進而達到當事人息訴寧人的目的。

針對那些借重復鑑定故意拖延辦案的當事人,在向其進行法律宣傳的同時,要對該行為人的錯誤做法進行批評教育,使其丟掉幻想,打消念頭,主動承擔責任或回到正常的訴訟中去。

司法鑑定結果只是為了確定受害者的傷殘程度,以作追究加害者賠償責任的依據,與訴訟案件的開展進度無直接關聯,故而對於司法鑑定完可以私了麼的會啊是肯定的。只要雙方的當事人在私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或經過法院調解同意簽署調解協議的,都可及時的終止訴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