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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窩藏罪應該怎麼判刑

交通肇事 閱讀(1.27W)

窩藏罪的處罰:

肇事逃逸窩藏罪應該怎麼判刑

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人口文化水平不斷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法律問題。大家都知道在觸犯了法律法規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在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如果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則,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應理解為,只有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定了某人有犯罪行為後,如果還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假證明包庇的,才能構成窩藏、包庇罪。但從實際情況來考慮,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不大。首先,一個人涉嫌犯罪之後這所以要逃匿,其目的一般是逃避法院的審判——即法律的追究,如果已經被法院追究了責任他(她)就沒有逃匿的必要。從另一角度講,絕大多數的犯罪被法院進行有罪判決後都要收監,這就從客觀上失去了被他人窩藏的可能性;其次,為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假證明的情況一般都發生在法院審判以前的偵查取證階段,而這時法院不可能確定某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窩藏罪沒有時間上限制,主要認定在你的主觀意識於客觀動作,如果派出所硬說你是窩藏,那麼也需要相關證據,總不能說犯罪嫌疑人去誰家誰就是嫌疑人吧!現在派出所民警把你當作為犯罪嫌疑人,對你進行詢問是可以的,公民有配合的義務。

很多時候大家處於親情、愛情、或者友情,才會犯下此罪,包庇了犯罪人的罪行反而是害了他,因為這樣他永遠也不會知道知道錯在哪裡在,也不會明白我們每個人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付責任。法律面前是不講情面的,只有對和錯。一定要正確的理解對藏罪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