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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私了後逃逸怎麼處理

交通肇事 閱讀(1.47W)

對於那些情節比較輕微,沒有人員傷亡的交通肇事來講,法律允許當事人之間進行私了。但有的當事人在私了之後又會進行逃逸,那麼此時該如何處理呢?法律上面又是怎樣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交通肇事私了後逃逸怎麼處理

(1)“私了”中逃逸行為的表現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二、發生事故後當事人棄車逃逸。雖然說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後果均不嚴重,但是這兩種逃逸行為在“私了”事故中也時有發生。通常表現為:

1)當雙方在對事故事實的確認、或對如何賠償的問題產生了爭議,未進行友善的協商,發生了口角時,於是,一方當事人“拂袖而去”,駕車離開現場。

2)雙方在核實有關情況時,乙方發現甲方車輛無車牌,或酒後駕車,或非司機駕車,提出不能“私了”需要報警時,甲方心虛害怕,為逃避法律的嚴厲處罰,尋機逃逸。

3)事故發生後,乙方稱受傷,如果經醫生檢查無大礙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醫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療時,甲方不願承擔乙方的各種經濟損失而中途“溜號”。

(2)遇對方逃逸怎麼辦

因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與當事人見過面、接觸過,所以遇到對方逃逸,當事人應當可以、併力求記住對方車輛及對方的以下幾種特徵並及時報警:

1)車輛的型號。如:小客車、吉普車、旅行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等。

2)車輛的顏色。如:紅色、綠色、白色、黑色、黃色等。

3)車輛號牌。包括:顏色(如:小客車為藍色,大客車為黃色)、號碼(最好記全,無法記全也應當記住其中前面或後面的兩個數字)。

4)車輛的其他主要特徵。如:車身上的圖案、文字;有無裝載物,裝載物的名稱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徵。如:身高、體態(胖瘦)、年歲(青年、中年、老年或約多少歲)、長相(身體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紋身、黑痣等)、衣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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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首先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如果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但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交通事故責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規定認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不適用責任推定的原則。應根據當事人所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依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相應的處罰(包括行政、刑事)。

不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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