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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肇事逃逸會進行怎樣的處罰

交通肇事 閱讀(1.54W)

公交車肇事逃逸會進行怎樣的處罰

公交車肇事逃逸會進行怎樣的處罰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財產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著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將受害人拋入水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併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肇事逃逸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出現,所以有關的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已經形成了既定的程式,所以只要有關的當事人按照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事情的處理,就可以合理有效的解決有關的問題,減少自己直接損失,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