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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判刑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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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判刑是怎麼樣的?

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判刑是怎麼樣的?

(一)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二)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於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於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行為人肇事後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為,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後又因逃逸緻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為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為人進行二罪並罰。因行為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

第一、如果行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並罰結果與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並罰。

第二、如果行為人的二次肇事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併罰的理論進行並罰。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判刑結果不同是根據其個人行為的不同罪過來判定的

肇事之後逃逸,如果是主觀故意的,那麼對於行為人而言,可以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對行為人依法進行處罰,如果是過失,可能僅僅構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具體的情況還是要根據具體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