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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私了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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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涉及到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但對於其中的刑事責任,一般是不允許當事人私了的,因此通常說交通肇事罪私了,往往都是指對民事方面的私了。在這方面有一定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交通肇事罪私了需要注意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交通肇事罪私了需要注意什麼

一、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後能反悔嗎

交通事故賠償“私了”後還能反悔嗎?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協議性質問題,也就是達成“私了”協議後是否還能反悔或者起訴的問題。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如下:

首先,交通事故確實造成當事人的人身傷害,如果當事人對肇事者達成的“私了”協議的內容存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

其次,實踐中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所謂的“私了”協議,不屬於人民調解的性質,也不是訴訟程式中的調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反悔或已經履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受理。但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的,其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因履行終了而消滅,如無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後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發生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的解決方式有兩種,一是自行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私了”;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或判決。通常“私了”省時、省力、成本低,賠付快,不但有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是事故當事人的首選。

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私了”後又反悔的情況有三種:一是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後又出現新的損失而反悔;二是達成協議後一方立馬就反悔;三是達成協議後一方遲遲不履行協議。

那麼,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願達成賠償協議後,如果一方基於種種原因又反悔,不願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於: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蘭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人,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爾反爾”,隨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醫院對當事人的病情誤診,導致錯誤“私了”。待損失確定後,當事人完全可以撤開“私了”協議內容,以新的損失、新的訴訟啟動新的維權程式。

二、交通肇事罪私了注意什麼

1、要保護現場

發生了事故,首先要保護現場、勘查現場,不要在沒有獲取證據的情況下直接和對方去理論是非,造成重要證據滅失,事故無法“私了。

2、遇到人員受傷不要輕易“私了”

實踐中常遇到這樣的情形,即事故發生時,當事人只是感覺身體某個部位不適,以為僅僅是軟組織挫傷而已,於是簡單對事故進行了“私了”。但是當天晚上或第二天傷情加重,甚至死亡。

駕駛機動車碰撞了行人、騎車人,即使對方願意“私了”,只要稱自己身體哪裡傷了或不舒服,我們就要放棄“私了”及時報警,並勸說對方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治療。

3、“私了”事故時要防止財物的丟失

在“私了”前要將車輛的門窗關閉鎖好,不給壞人以可乘之機。另外,遇到行人或騎車人受傷進行救助時,要注意揀拾其脫落的隨身重要物品,既是對私人財產的有效保護。

雖然交通肇事罪不能就刑事責任進行私了,但卻可以對民事賠償進行私了,而要是罪犯能夠積極的進行賠償,並且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那法官在最後作出刑事處罰的時候往往會適當考慮情節,也就有可能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至於在交通肇事罪私了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什麼,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