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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懷疑肇事逃逸取證後的處罰有哪些

交通肇事 閱讀(1.53W)

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關人員肯定會進行一定的調查舉證,讓案件的處理更為有效,一旦取證後,肇事逃逸的罪行成立後就會對涉事人員進行處罰,這是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的,對於當事人利益的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而具體的處罰就會依據有關的標準進行。

被懷疑肇事逃逸取證後的處罰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並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逃逸對於許多受害人來說是無法原諒的錯誤,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存在一定疑問,因為國家對於肇事逃逸有著較為嚴苛的處罰,所以當事人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心存恐懼,一旦解決不了就會給自己的責任承擔留有不好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