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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交警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交通違章 閱讀(2.32W)

一、哈爾濱交警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哈爾濱交警違章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一般程式的情形是:

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一般程式,包括: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範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2)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評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以上,或者累計評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處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合格後十日內進行檢測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參加公路駕駛技能測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術考試的,按照駕駛證規定的最高準駕車型進行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