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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被起訴會受到什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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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校車安全問題進入公眾眼簾,成為大家重點關注的兒童安全問題,由於校車超載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屢屢發生,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孩子們的安全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國家對校車超載被起訴的處罰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是詳細的規定:

校車超載被起訴會受到什麼處罰?

1、此次修法修正案九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將按照刑法第133條處罰。

2、按照相關規定,校車中巴車超載50%的情況下,司機將受到扣6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3、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會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則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會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那麼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校車超載問題日益嚴重,對上學兒童的生命安全問題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威脅,以上的校車超載被起訴的處罰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制約校車超載情況的發生,但也需要廣大人民的監督和約束,若需瞭解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建議進行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