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漯河市交通違章處理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交通違章處理期限一般是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違章不處理的後果有哪些?
1、現場單超過15天沒有繳款,從第15天后起每天產生罰款金額3%的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備註: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罰款金額);
2、交通違章超過3單以上未處理的,交警核查到,會被扣證,情節嚴重的還會被扣車;
3、現場單未處理的,駕駛員的駕駛證要換證、補證或轉證都不能辦理;
4、交通違章未處理的,發生事故、車損等,都將得不到車輛保險公司的理賠;
5、交通違章未辦理的,不能通過車輛年審、季度審和綜合審。
三、交通違章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為人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式,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網際網路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或者違法行為處理視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違章可能被電子眼拍到,也有可能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發現,處理期限不能一概而論,不過,電子眼拍到的交通違章記錄如果一直沒有處理的話,違章行為會轉到下一基本週期,直到駕駛員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