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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報警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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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報警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報警的情形有哪些

1、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應該立即報警。

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立即報警

(1)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2)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3)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4)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7)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4、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有財產損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要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然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二、交通事故報警後立案的標準

第一、適格的原告。所謂的“適格”是指對於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係,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並且請求通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交通事故案件中,適格的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導致權益受到損害的人。具體而言:在交通事故傷殘案件當中,適格的原告僅僅是事故受害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適格的原告則是死者的近親屬。

第二、明確的被告。確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須是明確、具體的。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當中,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話,需要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駕駛證,如果被告是法人的話,則提供法人的工商資訊和組織機構程式碼。

第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責任的方式和賠償的數額是確定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必須在訴狀中寫明每個賠償專案及其數額。

第四、具體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是指相關的證據支援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則是指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各種證據證明事故的真實發生以及各項損失。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