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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交通違章處理流程有哪些?

交通違章 閱讀(1.86W)

一、永州交通違章處理流程有哪些?

永州交通違章處理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違法處理。

1、被路面執勤民警當場開具的簡易處罰決定書,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其第三聯(交銀行聯)於開具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前往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2、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路面執勤民警依法扣留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應持車輛扣留憑證、本人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的和無駕駛證的持本人身份證)和機動車行駛證(或發票和合格證)15日內到分局、交警大隊處罰視窗接受處理。

3、機動車因交通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裝置記錄違法資訊的,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可在獲知違法資訊後持本人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前往分局、交警大隊處罰視窗接受處理。

第二步:到銀行繳納罰款。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六十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六十二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永州交通違章處理的具體流程,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交警部門在發現駕駛人員存在違章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根據實際的違章原因以及造成的後果來處罰,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