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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交通法規 閱讀(2.13W)

一、補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補行駛證需要什麼手續?

機動車行駛證滅失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應填寫《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機動車行駛證,不支援異地辦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二、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該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後已經作廢!且根據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駕駛員手中的《機動車行駛證》上詳細記載了許多重要的資訊,包括車牌號碼、車主姓名、型號類別、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準載質量或者乘坐人數、初次登記日期以及年度檢驗記錄等。《機動車行駛證》具有惟一性的特點,即對於某一輛機動車來說,只有一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只有一個車牌號碼。正因如此,《機動車行駛證》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的功能:

車輛上牌憑證。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因此,持有《機動車行駛證》是車輛上路行駛的先決條件之一,駕駛員上路行車不帶行駛證屬於違規行為,無論是沒有領取《機動車行駛證》還是忘記隨身攜帶。

產權權屬證明。《機動車行駛證》上“車主姓名”一欄不僅僅是姓名的問題,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是法律承認的車輛所有人,他有合法使用和處置該宗財產的權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他也是法定的責任承擔人。(車輛行駛證只是車輛合法上路的資格證,並不具有證明權屬的作用!《物權法》規定動產的所有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才是證明車輛權屬的最好憑證!

機動車是一種特殊的動產,如果你的機動車被犯罪分子盜竊,報案後,公安機關經過偵察又查獲了這輛車。這時必須出示《機動車行駛證》,而且該證記錄的車主姓名、發動機號和車架號碼等均與實物完全一致,才能證明這輛車確實屬於你的財產,才有可能領回。

在購買了車輛後也是需要辦理車輛行駛證件的,那麼在行駛證中也是會寫明車輛的具體資訊以及行駛證的年審期限,如果說機動車所有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年審也是會造成行駛證件過期,如果說行駛證件過期後也是不可以駕駛車輛的,否則也是會受到交警部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