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車輛過戶>

對方起訴離婚前把車子過戶了怎麼辦?

車輛過戶 閱讀(1.41W)

對方起訴離婚前把車子過戶了怎麼辦?


一、對方起訴離婚前把把車子過戶怎麼辦?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而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離婚前,夫妻中的一方將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以變賣等方式進行轉移,並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判決轉移財產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作為處罰,而如果在離婚後,其中一方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再次對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