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解答>土地承包律師解答>

2022后土地承包改革

土地承包律師解答 閱讀(1.01W)
2022后土地承包改革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土地承包后土地名字被更改問題

土地確權,是以家庭為單位,登記戶主名字,承包方分戶或者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戶主姓名。
一、承包方分戶的承包地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後承包方分戶的,按照分戶以後各方對土地的佔有現狀進行登記,按所分戶數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登記。全家銷戶的土地,收回集體,按機動地處理;家庭成員中有婚出、遷出、死亡、失蹤的仍按原面積確權登記到戶。
二、土地承包人去世並由子女耕種的承包地登記
若承包人單獨立戶,現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組都應按其相應的子女戶頭進行確權登記。若子女不在同村,該承包人的承包地應收回集體,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三、土地確權登記
以全面摸清農村土地、房屋的空間屬性和權屬屬性,並建立健全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制度為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