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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拆遷如何界定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6.42K)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不執行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強制拆遷,如果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或者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通過暴力的方式強制拆遷就是屬於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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