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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簽了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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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簽了不履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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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簽訂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儘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日後發生糾紛也是需要按照租賃合同來處理,建議謹慎對待。租房違約一般會根據違約的實際情況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承租人毀壞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房屋或者是賠償損失。如果承租人想毀約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扣除定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