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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週轉房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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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週轉房租賃協議

教師週轉房租賃協議

教師週轉房租賃協議書(草簽)

甲方:學校(蓋章)

乙方:(簽章)

為確保教師週轉房有效週轉使用,切實解決教職工住房困難問題,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雙方同意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乙雙方在租賃週轉房期間必須堅決執行《宜賓縣教師週轉房管理辦法(試行)》,上級部門若有新的週轉房檔案頒佈,再根據新的相關檔案精神貫徹實施。

二、租金標準:按照宜賓縣公房租金標準,租金按季度由所在學校財務人員統一從各租用教師中收繳。

三、凡租住週轉房的教職工有以下情形者,甲方可單方終止協議,收回住房:

1、不按期繳納租金的;

2、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的;

3、將住房私自轉讓、出租的;

4、擅自改裝的;

5、其影響干擾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

6、利用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7、房屋閒置達3個月及以上者。

四、弄虛作假、隱瞞不符合入住條件或喪失入住資格入住人員,除立即退出週轉房外,按20倍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五、自動離職人員,經聯絡不退出或無法聯絡,一個月後,學校行政、工會、教師代表、當地派出所見證,破門清理,重新安排,產生一切費用,由該離職人員全額承擔。

六、每套週轉房甲方收取押金1000元人民幣,退房時不計息退回。

七、週轉房租金收入按縣上相關要求管理,用於週轉房的維護和修繕。

八、入住教職工應無條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愛護學校環境衛生;

2、不得改變房屋用途,改變房屋結構,不得進行改裝。

3、按時繳納租金、水費、電費、氣費、閉路費、網路費等。

4、愛護室內裝置設施,損壞裝置照價賠償。室內裝置設施損壞以後,由乙方自行負責進行更換。乙方自行添置的設施設施,在退房時自行解決。

5、乙方不符合入住條件時,應主動退還週轉房。否則甲方強行收回,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九、甲方的義務:負責週轉房的日常管理,執行《宜賓縣教師週轉房管理辦法(試行)》。

十、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教育局校安辦存檔一份。協議期滿,教師辦理退房相關手續後由學校無息退還押金;若教師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在該鄉鎮工作,先辦理退房手續,單位再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乙方由於工作調動等原因退房後,本協議自動失效。

甲方:學校(蓋章)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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