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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廠房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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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廠房出租合同

加工廠房出租合同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廠房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廠房使用面積 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廠房包括機器裝置及部分附屬房間。乙方已對甲方所要承租的廠房做了充分了解,願意承包該廠房。

二、租賃用途為石材加工與銷售,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對外經營。

三、租賃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前五年租金每年為人民幣 萬,此後五年每年人民幣 萬,付款方式:一年一付、為每年的正月一次性付清。(實價不含水、電、暖、煤氣、裝置等費用、不含稅,其一切稅費由承租方承擔)。

五、乙方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應支付甲方人民幣15萬元作為租賃押金。合同期滿後,如乙方無違約行為,甲方應無息退還給乙方。如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租賃押金,以15萬元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

六、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自行承擔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費、稅收、員工招聘、工資、裝置維修、廠房維修,變壓器維修等一切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費用。乙方自負營虧,獨立核算,因此產生的責任與甲方無關。

2、甲方提供變壓器給乙方使用,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每月提供的電錶度數(電費單)將產生的電費按月及時支付給甲方。稅收(含國稅、地稅)與石粉處置粉、汙染治理費等一切政府收費均由甲方代繳,乙方應當將款項在產生後七天內及時支付給甲方。

3、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勞動爭議、工傷責任事故應當由乙方自行承擔,如因乙方的工傷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部追償。並且要求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的其他損失,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訴訟費等等。

4、不得對所承包的廠房進行影響使用安全的履行,如確有需要改造,必須得甲方面同意,費用自理,權屬歸甲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或者解除合同時,就無償移交給甲方。

5、不得在租賃的廠房周圍堆入石料及雜物,以免影響車輛及人員通行。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所承租的廠房分租、轉借、轉租給他人使用或與他人互換使用,不得抵押承租廠房。也不得以合夥、合資入股的方式將廠房轉由他人承租。不得用承租的廠房用作工商登記使用。

7、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用途,不得利用所承租的廠房從事黃、堵、毒以及走私、販私、製毒、售假等違法活動,不得生產加工和存放易燃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廠房和場地上存放、生產、銷售對周邊環境和房地產及附屬設施裝置有腐蝕、汙染、和破壞的有害物品,生產經營必須符合城鎮管理和環保要求。

8、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服從甲方管理,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9、廠房內應當公告裝置安全操作指示,如乙方違反操作規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隱患,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對乙方承租期間內的消防、用電、生產加工、工人及其家屬和相關人員等甲方不承擔責任及連帶責任。

10、租賃期間,如遇到天災、戰爭、政府徵地需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的各項損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在合同未到期間內甲方不可用任何形式收回廠房場地使用。在合同期間內購置增加的機械裝置,乙在租期滿後有權拆走,甲方只是提供空廠房。甲方需為乙方提供變壓器和水電到廠內,及工廠經常所需的有關證件。

11、乙方租賃後,應當以自行註冊的公司或個體名義對外經營,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對外經營,“輝祺”商標屬於甲方所有,乙方無權使用。

12、租賃期滿後,乙方應當將廠房及裝置完整移交給甲方,廠房內新增加或者安裝的機器裝置全部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壞任何廠房機器裝置。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甲方有權直接扣押乙方支付的租賃押金,作為部分違約金。

2、乙方違約的,甲方有權用乙方支付的押金作為損害賠償使用。

七、本合同若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擬定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庭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