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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危害稅收徵管罪 閱讀(2.12W)

一、客體要件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抵扣稅款的憑證,是計徵增值稅的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發售,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首先是以持有這種發票為條件的,他們取得這種發票,有的是從合法渠道領取的,即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稅務部門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是與稅務人員相勾結,非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是以盜竊、騙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從增值稅專用發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無論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來源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國家統一印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偽造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中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凡經稅務機關批准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者,可持批准的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並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等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出售主體不合法,即除稅務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出售行為的,如一般納稅人出售、一般納稅人給他人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後出售等等就都屬非法。第二,主體合法,即為有權出售的稅務工作人員,如果明知購買人不符合購買條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屬於非法出售。這裡要以明知為條件,如因工作馬虎,嚴重不負責任而過失不知購買人不符合條件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數量向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出售雖屬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本罪即以此為量刑起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則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達到營利目的,均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