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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3、犯本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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