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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構成要件

瀆職罪 閱讀(2.51W)

(一)客體要件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具體地是指國家稽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

森林作為一種重要環境資源,它是構成人類生存環境的基本要素,既有經濟效益,也有生態效益。林木是國家進行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資源,同時,森林在自然界的物質迴圈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它能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和貯存水分,可以調節氣候,淨化空氣,蓄水保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旱澇災害;防風固沙、減少土地沙漠化;降低噪音、美化環境,為各種野生動物提供休養生息的場所。可見,森林與國計民生、工農業生產等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

鑑於森林的作用與地位,國家對森林的採伐實行限量採伐的保護性措施,以保護森林的再生能力。採伐林木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審批限額予以採伐,同時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並對之實行統一管理,而長期以來由於對森林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缺乏全面的認識,片面注意經濟效益而出現濫伐森林的現象,並且日趨嚴重。更有甚者,有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倒賣、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破壞國家對森林的限額採伐。本法規定本罪具有特殊意義,對於適用法律武器特別是刑罰手段打擊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必要,也有利於我國對森林資源採伐的統一管理。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行為人必須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的行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主要是指違反我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森林年採伐限額的制定和審批、採伐森林和林木的範圍與方式、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職權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行為必須具有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行為。

年採伐限額,是指國家根據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和林木實行的每年限制採伐的控制指標。根據《森林法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局、國有林場、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根據合理經營、永續利用,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提出年森林採伐限額指標,逐級上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兌、平衡,經同級人民政府稽核後,報國務院批准。除了用材來的成熟林和過熟林蓄積量超過用材林的總蓄積量的三份之二的個別省和自治區以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必須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核定年森林採伐量。該細則第18條還規定,凡採伐全民所有制單位經營、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農民村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須納入國家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但採伐農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林木採伐許可證,是指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伐林木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經審查核實後而簽發的允許採伐林木的證明,主要包括准許採伐的樹種、數量(蓄積)、面積、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內容,是單位、個人採伐林木的法律憑證,凡採伐林木鬱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採伐竹子和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竹林除外,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就地採伐林木的,也可以免除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事後組織搶險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稽核簽發,對鐵路、公路的防護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縣屬國營林場的機關、團體、學校,由所在地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營林業局、國有林場、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核發採伐許可證;林業部直屬的國營林業局,由林業部或者授權的單位核發。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檔案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檔案、部隊還應提交師級以上領導機關同意採伐的檔案,個人則必須提交包括採伐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檔案。

超過批准的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是指明知國家批准的林木年採伐限額已經屆滿,仍然繼續發放採伐許可證。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是指超越自己的職權或者明知他人採伐許可證申請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仍然予以批准而發給採伐許可證。

第三,濫用職權、濫發採伐許可證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量累計越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林業主管部門是從中央到地力各級人民政府中的林業管理部門、如林業部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而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