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2)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3)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許可的;
(4)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