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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及其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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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及其上限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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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前提條件是根據該法第21條,承包方與發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同時還應該去辦理農村土地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