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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廉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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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洛陽市廉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洛陽市廉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具有洛陽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廉租保障人均月收入線以下;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二、在洛陽申請廉租房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資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薄)

(二)住房狀況證明

1、租住單位公房的,需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2、租住他人房屋的,需提供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協議或證明;

3、居住私有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證明資料。

(三)家庭收入證明

1、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2、家庭成員從事商業經營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下崗、失業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4、其他人員的經濟收入由戶口所在社群出具證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證明資料

三、廉租房的監督管理有哪些規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佈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並採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佈,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都屬於保障性住房,只不過,廉租房主要還是針對本市範圍內家庭收入困難的住房問題,外來務工人員大多可以申請公租房。各地的最低收入標準每年都會進行調整,所以,計劃申請廉租房的,要及時瞭解本地的相關政策。